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國字第9號原告丙○○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與被.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於訴狀表明請.違反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規而應予.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觀諸原告起訴.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中華民國99.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