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興仁
孫樹夢 黎志強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徐家標
徐家聲 被告 陳桐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交簡字第48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