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請人 曾穩森 即權穩企業社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穩森即權穩企業社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權穩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