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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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69號抗告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繼恆 律師
許姿萍 律師 魏仰宏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限制出境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474號提起公訴,經訊問後,被告甲○○否認犯行,參酌本案證據資料,被告之罪嫌重大,且參以全案卷證資料及偵查情節,亦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本案訴訟及證據調查之順利進行,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之規定,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至於被告甲○○所稱:伊尋找之工作,或有離境之必要等語,被告甲○○是否有實際上需要親身出境處理工作業務之必要,尚屬無法確定之事,且亦乏資料顯示非不得由他人代行,審酌上開被告所舉之各項事由,均難以動搖本院前開心證之形成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關於犯罪嫌疑重大之認定,此項實質要件關鍵在於「嫌疑」重大,而非「犯罪」重大,意義係指有具體事由足令人相信被告有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者,實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不同。進步言之,欲論斷個案被告是否真有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應依卷內所存事證觀察,並由檢察官負起釋明義務,使法院對被告確涉有重嫌至「很有可能」之心證程度。原審裁定僅說明被告可能涉嫌違反的法條,未見法院何以產生對抗告人確屬罪嫌重大之論證及相關事證之說明,即有不備理由及違反法令之情形。
(二)本案僅有共同被告 王福麟 之供詞,未見其他關於抗告人涉及本案之事證,而共同被告間利益衝突乃不難想像,王福麟與抗告人在公司實屬不同系統,就一般商業實務上,少見後勤單位可直接指示業務單位之情形,故共同被告之供詞有多處與常理不符、且虛偽供述之危險。再者天剛公司會計部門主管 周家祺 之證言,亦言及公司之營運狀況對抗告人無影響,其等均依照系統的流程核對相關單據,並據以製作財務報表,可見抗告人與本案無涉。
(三)被告有無逃亡之虞,且自96年6月5日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出境以來,完全配合偵查從未缺席,法院應詳為論述其認定所憑藉之具體事實及論證理由,避免空泛逕認構成「逃亡之虞」之要件,而架空法條文義及基本權力之保障。況且被告於海外並無任何存款、帳戶或居留證,係屬受薪階級之小康家庭,實無足夠資產可供長期逃亡,實難牽強稱被告有逃亡之虞。抗告人專長係財務會計,工作多需至大陸出差,且抗告人有兩名幼兒需要扶養,限制出境之處分業已造成抗告人生計上之影響,爰請法院依照比例原則,重新衡量對抗告人施以責付或具保等較不影響抗告人生計之處分,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本院認:
(一)按關於程序事項之爭點,固毋須適用嚴格之證明,僅須適用自由證明之程序即為已足,惟仍須具體指出其適用之證據資料,以為裁判之依據。本件,關於抗告人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逃亡之虞,原裁定僅泛言:參酌全案卷證資料及偵查情節,資以認定,並未具體指出係依憑卷證內何一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依憑卷證內何種事實,認定抗告人有逃亡之虞,自屬空泛,難昭折服。
(二)強制處分係對基本權干預之行為,手段與目的間,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其具體內涵,除適合性原則外,尚有必要性原則(最小干預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限制出境亦屬強制處分之一種,自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已陳稱:我只是一個普通上班族,找的工作也是出差性質,而且我明、後天有面試的機會,需要明確回答是不是可以出差的問題。其辯護人亦陳稱:請求以保證金二十萬代替限制出境等語。抗告狀並指出應徵的多數工作均要求海外出差(抗證15)。以兩岸經貿現況言,中國已成經濟大國,台商赴大陸設廠或貿易交流十分頻繁,被告係以財務會計為專長,在台尋找工作難免涉及赴大陸出差之問題。限制出境雖屬較輕微之強制處分,但顯然已影響及抗告人之工作權。則本件是否不能選擇其他同樣有效且對基本權限制更少的方法,抗告人請求以保證金代替,是否可行,自有斟酌之餘地。原裁定對此,僅略以:抗告人是否有實際上需要親身出境處理工作業務之必要,尚屬無法確定之事,亦乏資料顯示非不得由他人代行等語,對抗告人上開以保證金代替之請求,並未加以斟酌,亦不適法。
四、綜上,原審裁定有上開不備理由之違法,抗告人據此提起抗告,核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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