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 蔡嘉龍 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3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10×51=5,10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08年10月15日結案,又聲請人稱曾於100年11月2日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成立前置協商,因101年2月9日突遭公司開除後無力償還;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977,868元,但查聲請人僅年約43歲(69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之名稱、職務及工作內容?另佐以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2年12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並說明其母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比例數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8,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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