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舶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