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沈良一 即如意大廈管理負責人

相對人 陳淑芳

陳淑芬

陳篤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沈良一即如意大廈住戶大會管理負責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沈良一即如意大廈管理負責人」;另計算書項目欄關於「合計5,65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合計5,6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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