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汪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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