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汪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汪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