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98號

原告 蔡林桂香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

被告 戴能

財產管理人 楊政農

被告 戴蔡好戴瑞壁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戴伍美

被告 戴五騰 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戴伍美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戴五嚴 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戴忠道

戴宜賢

戴志法

戴聖智

輔助人 潘曉雲

被告 戴萁鋒

戴宏璋

戴琦森

戴月霞

戴嫩霞

戴子淳

劉益雄

楊惠玉劉益清 之繼承人

劉育明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劉俊夆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劉冠吟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劉益讚

劉金花

劉素霞

劉素雲

蔡耀興

蔡瑞玲

蔡榮修

蔡昇達

蔡榮章

蔡客柱

蔡客州

蔡麗金

蔡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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