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98號
原告 蔡林桂香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
被告 戴能
財產管理人 楊政農
法定代理人 戴伍美
被告 戴五騰 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戴伍美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戴五嚴 即戴瑞壁之繼承人
輔助人 潘曉雲
被告 戴萁鋒
黃 戴月霞
劉育明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劉俊夆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劉冠吟 即劉益清之繼承人
陳 劉金花
陳 蔡麗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