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向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向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洪向榮考 領有合格駕駛執照,其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2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前述汽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8號北柱前而擬路邊臨時停車之際,本應注意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且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復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以未熄火之方式,逕將前述汽車臨時停放在快、慢車道之間(右側輪胎外側已距路面邊緣逾3公尺),並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適鄭○珍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前述機車)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亦行經同一地點,見狀煞避不及,前述機車之右側車身因而與前述汽車之駕駛座車門發生碰撞,鄭○珍為此人車倒地,受有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併半月軟骨受損、右足大拇指骨折等傷害。洪向榮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 陳泳 和坦承係前述汽車之駕駛人,自首並接受裁判。案經鄭○珍告訴。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洪向榮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2.證人即告訴人鄭○珍之指訴。
3.證人即據報到場處理員警 陳泳和 之證述。
4.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車禍處理登記簿、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2張。
5.按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汽車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第112條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而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本案車禍事故發生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復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將前述汽車臨時停放在快、慢車道之間(右側輪胎外側已距路面邊緣逾3公尺),另又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釀成本案車禍事故,則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自具有未依規定緊靠路邊臨時停車及開啟車門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之過失。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陳泳和坦承係前述汽車之駕駛人,業據證人陳泳和證述屬實,則被告顯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因疏失釀成本案車禍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併半月軟骨受損、右足大拇指骨折等非輕傷勢,本屬不該。再者,被告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約定以被告自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連同保險給付湊足32萬元之數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02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1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詎被告迄就其應自行負擔之3萬元部分,分文未付,足見其犯後態度非佳,更不宜輕恕。惟念被告尚知坦認犯行,末斟以被告自陳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得上訴之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