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移調字第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庚○○原告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被告辛○○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參加調解人 陳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5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勇如書記官吳韻芳調解委員許福全朗讀案由: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守濂律師到被告己○○到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石繼志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給付己○○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原告願給付辛○○、戊○○、丙○○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
二、被告辛○○、戊○○、丙○○、己○○願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5日前搬離系爭土地,如有未搬遷之物品視為放棄所有權,任由原告處理,並願將系爭房屋之處分權讓與陳美云。
三、己○○願於95年11月29日原告交付貳佰伍拾萬元之同時,交付其所有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各乙份、房屋稅籍變更之印鑑章用印予陳美云。辦理稅籍變更所需相關費用由陳美云負擔。
四、給付方法:
(一)有關己○○部分於95年11月29日前給付貳佰伍拾萬元。其餘貳拾萬元於95年12月28日前給付,己○○並於95年12月28日前將系爭土地上之樹木遷移,屆時如有未遷移者,任由原告處理。
(二)有關辛○○、戊○○、丙○○部分原告業已給付伍佰萬元,餘款捌拾萬元於95年12月15日搬遷完畢時給付。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許福全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守濂律師被告己○○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石繼志律師參加調解人陳美云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韻芳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