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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