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 鄭志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宛玲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8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044號宣示判決在案,聲請人於同年5月12日始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為上揭登記,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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