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王吟吏 律師 陳政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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