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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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26號聲明人 李玉森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玉森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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