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 賈玉西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志誠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