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林治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2月27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800930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治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2月2日在臉書社
群網站內張貼內容為歌手 王力宏 將於108年6月9日在臺北小
巨蛋舉辦演唱會之4連號12組,共48張座位門票,每張售價
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售價800元)之轉售門票資訊,
經民眾舉報後查得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
有準用。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
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並無處罰未遂之規
定,故僅限於行為人已然轉售而有圖得利益之結果,方予處
罰。是依上開規定須有證據證明被移送人已有購買票券而轉
售圖利之事實,如無證據相佐,或僅達未遂之階段,即無從
依該規定處罰之。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臉書社
群網站擷取之書面、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警詢筆錄為據。惟觀
諸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內容,其係陳稱:「KKTIX售票系統
上訂購,但未購買」、「…須於1小時內付款完成,才會取
得門票,如果未付款,於訂票後1小時即會自動取消…」、
「我僅有刊登,但都未賣出」、「…因為那多出來的新臺幣
200元是取票手續費及寄送的郵費」等語,並未承認已購買
該演唱會門票並已出售之情,且移送機關擷取被移送人臉書
網頁之畫面,至多證明被移送人有於臉書網頁刊登轉售門票
之訊息,無從依此證明其有轉售而獲利之事實,卷內亦查無
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成立移送意旨所指轉售已圖利
之違法行為。從而,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
罰未遂犯,故被移送人上開所為,尚不符合該條文之處罰要
件,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