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送達代收人  謝子涵
前原告與被告 林俊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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