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許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8312元及專案補貼款$23018元共計新臺幣$6133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基於個人資料安全考量,電信費帳單僅部分顯示相對人姓名、帳單地址及門號,另完整顯示【客戶帳號】,以明相對人所有帳款資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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