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更字第1號原告 黃彥瑋 被告 陳藝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更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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