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庚展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紋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03號、113年度偵字第19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庚展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庚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0月28日起算,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13115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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