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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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原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2萬5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萬1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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