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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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王元志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9、1280、1281、1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5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0.3916公克,因鑑識取用0.0116公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5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113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0.2990公克,淨重0.0019公克,取樣量0.0019公克,驗餘量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卷91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注射針筒4支109年保字第12673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第111頁)2吸食器1組109年保字第12673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第111頁)3削尖吸管1支110年保字第556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卷第45頁)4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10年保字第5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緝第262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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