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08號聲請人 鄭惠如 (即 辛爾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志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78-NX-10444-51100002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78-NX-17856-4130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199892-11100000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99848-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