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80,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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