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黃馨蘭 被告 雲文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因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使其受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原告黃馨蘭並非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及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之犯罪被害人,此有刑事卷附起訴書可佐。原告既非本件刑事訴訟之被害人,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自應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其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