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台財訴字第095006112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