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78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補字第77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