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吳昌整 代理人 楊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X0000000─五││1│200│││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