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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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訴訟代理人 顏銘煌
鍾儀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豪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5萬3,882元【計算式:(166,435×31.085{108年1月10日之台灣銀行匯率})+1,580,2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5
1萬9,223元【計算式:(284,445×31.085)+677,2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872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4萬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