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維國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4筆債權之債務人非同一人,應釋明未到期利息新臺幣1,344元各應由何人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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