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王喻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毓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7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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