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將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一
切權利轉讓與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債權後,爰依法通知債
務人,乃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屏東縣○○鄉○○村○○
路○○號」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郵遞遭以「
招領逾期」、「目前無人居」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
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三、查聲請人主張無法對相對人送達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
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郵件退回信封
等件為證。茲核閱上開戶籍謄本,其內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聲請人於99年1
月12日及26日依該戶籍地址以雙掛號郵件寄送通知書予相對
人,均因「招領逾期」退回原處,而未能合法送達,嗣聲請
人於99年3月間再依該戶籍地址寄送前開通知之雙掛號郵件
予相對人,亦因「招領逾期」、「目前無人居」退回原處,
而未能合法送達,以上各情有郵件退回信封3份及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
,無法特定對其送達之處所,是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
查,並未有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
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
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