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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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66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犯變造特種文書、侵占、恐嚇取財未遂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5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罰金1000元確定;又犯竊盜、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9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確定,並於94年1月21日執行完畢。聲請人以雖已執行完畢,仍合於減刑規定,但法院疏漏未察,未予減刑,爰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前已執行之刑,換發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①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66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變造特種文書、侵占、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58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罰金1000元確定(上述3案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34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已於95年4月21日執行完畢,罰金部分於95年4月24日執行完畢);④竊盜、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9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確定,並已於94年1月21日執行完畢,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可佐。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反面解釋,如已執行完畢,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以前,均已執行完畢,自不生減刑問題。聲請人就已經執行完畢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自無從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