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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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孫曼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向果 設計工作室即 呂貞東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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