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送達代收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霓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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