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英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
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雲林縣○○鄉○○村○○0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
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