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034號聲請人 韓源倫 相對人 李振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振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票號TH130726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按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記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惟仍應釋明提示日期,始得行使追索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