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折合銀元陸拾陸億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億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