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紹化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 安東路分 │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玖萬壹仟玖佰叁拾│CG二一九七四四││││司甲○○│行││叁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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