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莊世芬
被 告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五」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