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翔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
1日(聲請書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以107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業經法務部以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101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46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⑥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於97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17日以100年聲字第99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0年7月1日假釋出監,因假釋後為前開裁定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再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判決等件可考。又查,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復因假釋前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①至⑥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5月,因刑期終結日期變更為108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8年10月13日,法務部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復於108年2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乙節,亦有上開裁定、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101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憑。綜上,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