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進財 被告 王國基
賴俊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王耀鋒 兼法定代理人 王印輝
蘇俐云 被告飛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