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信輝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
106年聲字第249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信輝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5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41000號函意旨,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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