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LBANOLEONORMANGILIMOTAN(中文名妮歐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LBANOLEONORMANGILIMOTAN(菲律賓籍,中文名:妮歐諾,下稱妮歐諾)、告訴人PENLENSGERL
YNOPON(菲律賓籍,中文名: 吉琳 ,下稱吉琳)均為菲律賓籍移工,2人分別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菲律賓籍成年男子(下稱某甲)之前後任女友,因而起感情糾紛; 詎妮歐諾 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晚間8時13分許前之某日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處,以其手機上網登入其所申設、暱稱為「@raiza09303」「@ketty1303」之TikTok短視頻社交應用程式(下稱抖音)帳號,且以該抖音帳號接續發表如附件(即偵卷第43頁至第48頁)所示內容貼文,並檢附吉琳、某甲之抖音帳號、生活照片檔案於其內,據以辱罵吉琳、某甲之男女關係混亂、淫亂、厚臉皮、下面癢等語,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閱覽,足以貶損吉琳名譽。因認被告妮歐諾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妮歐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86頁、第9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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