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民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22號、26283號、28789號、46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民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