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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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告 陳明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陳勝吉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勝吉之遺產共計12,589,394元(詳附表計算式),依原告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計算,標的金額核定為4,196,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39,580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趙佳瑜附表:被繼承人陳勝吉之遺產編號財產名稱及種類權利範圍價額核定之計算(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房屋)全部156,300元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5分之111,500×21.31÷105=2,334元3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11,400×71.63=816,582元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11,400×76.45=871,530元5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分之17,185×2591.07÷6=3,102,826元6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分之15,900×2473.53÷6=2,432,305元7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分之15,900×585.49÷6=575,732元8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分之15,900×2013.14÷6=1,979,588元9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分之15,900×650.97÷6=640,121元10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1167分之2926,874×1169.83×292/1167=2,012,076元遺產價額總計12,589,394元,以原告應繼分三分之一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6,46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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