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壹公克)暨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聲請人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9年8月2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2804公克,驗餘淨重0.2671公克),為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同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因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99年3月23日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顆粒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52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25號),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99偵603號卷第43頁),然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送驗數量為淨重0.2804公克,取樣0.0133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數量為淨重0.2671公克,有該中心於99年5月10日出具之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87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同上偵卷第5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此有扣案毒品照片附卷可稽(同上偵卷第26頁),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