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曾玉綢 上訴人即被告 蕭秀瑾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附表丙「主文」欄內關於「 曾秀瑾 」之記載,均更正為「蕭秀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於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記載為被告蕭秀瑾,而於附表丙之「主文」欄內卻載為「曾秀瑾」,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