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彭喜有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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